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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剛毅童軍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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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月26日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修訂核備 |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剛毅童軍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發展青少年身心、體格及群性,推展童軍運動,發揚童軍精神,培培養建全公民為宗旨,依有關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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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有關童軍活動之規劃及研究事項。
二、輔導協助成立童軍團,鼓勵青少年從事正當的休閒活動。
三、規劃或協助辦理有益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活動,培養青少年服務社會反哺家園的精神。
四、規劃或協助辦理各類專題講座及社會教育、親職教育等研習活動。介紹及研討青少年教育之理念,探討並解決青少年的需求與問題。
五、其他相關業務之規劃與推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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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計新台幣貳百萬元正,由許文良先生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板橋市雙十路三段七十巷。 |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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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董事之增、改選(聘)及解聘。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九條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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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事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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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條 |
董事長得因業務推展需要,經董事會同意,聘任執行長一名執行相關業務。執行長為無給職。 |
十一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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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
十二條 |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需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十三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份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之基金捐助。 |
十四條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十五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
十六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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