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童軍團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6年9月28日,團務會議通過實施
第二章 組 織
∣團務委員會∣ ∣總團部∣ ∣各團群∣ ∣團員 ∣ ∣團友會∣ ∣ 家長後援會∣
第一節 團務委員會 Back
第一條 架構:
本團設團務委員五至十五人,主任委員一人。
第二條 說明:
團務委員成員由家長、團友及熱心童軍活動人士擔任,為義務職;並依中國童子軍總會及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之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任期:
團務委員任期四年,主任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細則:
主任委員由團務委員互選,並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改選之
第五條 細則:
團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團務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主任委員於任期內所增聘之團務委員,以不超過就任時團務委員總數之一半為限。
第六條 細則: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其職務達六個月以上時,團務委員應互推一人暫代之,並於一個月內重新選舉主任委員。
第二節 總團部 Back
本團總團部設總團長一人,副總團長若干人。
本團總團部另設有財務組,訓練組以及行政組三組。
各組設副總團長一人,服務員若干人。
本團總團長須曾任本團服務員達四年以上且至少有二年任本團各團群之團長、顧問、輔導或總團部各組組員之職務或任一年以上之副總團長職務。
本團副總團長須曾任本團服務員達三年以上且至少有二年任本團各團群之團長、顧問、輔導或總團部各組組員之職務。
第三節 各團群 Back
第四節 團員 Back
第二條
一般團員:
本團團員招收對象以淡江大學學生及淡水地區青(少)年為主。
第三條
本團團員入團須經各團群之團(群)長主席同意,並遵守本團之各項規定。
第四條
榮譽團員:
本團榮譽團員之相關規定於總團部榮譽議庭施行細則中另行訂定。
第五節 團友會 Back
第一條
會外組織:
第二條 會長:
第六節 家長後援會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