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組 織 職 責 會 議 經費及會計
團 籍 施行細則 修 改 附 則  

淡江大學童軍團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6年9月28日,團務會議通過實施

第六章      團 籍


第一節    團籍之取得


第一條 

凡認同童軍運動,並願意遵守本團之各項規定,經各團團長、群長主席同意而自願加入本團者,即取得本團之團籍。

第二條

本團之團員除了應負繳納團費之義務外,依照各團群之相關規定另負有各項權利及義務。

第二節    團籍之喪失


第一條

凡不認同童軍運動,自願退團者,即喪失本團之團籍。

第二條

凡不遵守本團之各項規定,不履行應負之義務者。

第三條

其他重大事故,足以損害本團團譽或本團章程,情節重大者。

第四條 

以上團籍之喪失,除自願退團者外,須經榮譽議庭討論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