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組 織 職 責 會 議 經費及會計
團 籍 施行細則 修 改 附 則  

淡江大學童軍團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6年9月28日,團務會議通過實施

第四章      會 議

團務委員會會議 ∣  ∣ 團務會議 ∣  ∣ 團長會議∣    ∣服務員會議 ∣   ∣榮譽議


第一節    團務委員會會議        Back


第一條 功能:

團務委員會會議的功能如下:
 1. 總團部組織章程,施行細則之公告施行。
 2. 團務委員、服務員及相關人事之延聘及解聘。
 3. 年度財務計畫之公告施行。
 4. 年度工作計畫之公告施行。
 5. 其他相關事務。

第二條 召開:

團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每六個月定期召開一次。

第三條 成員:

團務委員為團務委員會會議之當然與會成員,所有出席代表具相等表決權利。

第四條 列席:

總團長、副總團長為團務委員會會議之當然列席成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以上之列席者具發言權,不具表決權。

第五條 開議:

團務委員會會議之開議,至少須有二分之一的應出席人員出席。

第六條 表決:

團務委員會會議議案之決議,需至少取得出席人員三分之二的表決同意。

第七條 臨會:

團務委員會會議得經由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的連署提議,不定期召開臨時團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節    團務會議        Back


第一條 功能:

團務會議的功能如左:
 1. 總團部組織章程,施行細則之審核。
 2. 團務委員、服務員及相關人事之審核。
 3. 經費之籌措。
 4. 預算、決算之審核。
 5. 議決總團部送交之議案。
 6. 年度工作計劃及全團行事曆之審核、公告、施行。
 7. 其他各相關事務。

第二條 召開:

團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

第三條 成員:

團務委員、總團長、副總團長、總團部各組組員、各團群之(副)團群長主席、羅浮群團長、顧問及資深女童軍團顧問、輔導為團務會議之當然與會成員,所有出席代表具相等表決權利。

第四條 列席:

主任委員得邀請必要人員參與團務會議,受邀人員具發言權,不具表決權。

第五條 開議:

團務會議之開議,至少須有二分之一的應出席人員出席。

第六條 表決:

團務會議議案之決議,需至少取得出席人員三分之二的表決同意。

第七條 臨會:

團務會議得經由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的連署提議,不定期召開臨時團務會議。

第三節    團長會議        Back


第一條 功能:

團長會議的功能如下:

 1.執行團務委員會之決議。
 2.擬定全團行事曆。
 3.擬定全團工作方針及工作計劃。
 4.協調各團群,推展團務。
 5.其他各相關事務。


第二條 召開:

團長會議,由總團長召集每二個月定期召開一次。

第三條 成員:

副總團長、總團部各組組員、各團群之團群長主席、羅浮群團長、顧問及資深女童軍團顧問、輔導為團長會議之當然與會成員,所有出席代表具相等表決權利。

第四條 列席:

總團長得邀請必要人員參與團長會議,各團群之副團長、副群長及副主席為當然受邀列席成員。受邀人員具發言權,不具表決權。

第五條 開議:

團長會議之開議,至少須有三分之二的應出席人員出席。

第六條 表決:

團長會議議案之決議,需至少取得出席人員三分之二的表決同意。

第七條 臨會:

團長會議得經由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的連署提議,或總團部有重大事件,總團長認為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臨時團長會議

第四節    服務員會議        Back


第一條 功能:

服務員會議的功能如下:
 1.服務員的溝通與協調。
 2.服務員之在職訓練。
 3.其他各相關事務。


第二條 召開:

服務員會議,由總團長召集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

第三條 成員:

副總團長、總團部各組組員及各團所有服務員、各團群之(副)團群長主席、羅浮群團長、顧問及資深女童軍團顧問、輔導為服務員會議之當然與會成員,所有出席代表具相等表決權利。

第四條 列席:

總團長得邀請必要人員參與服務員會議,受邀人員具發言權,不具表決權。

第五條 開議:

服務員會議之開議,至少須有三分之二的應出席人員出席。

第六條 表決:

服務員會議議案之決議,需至少取得出席人員之三分之二的表決同意。

第七條 臨會:

服務員會議,得經由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的連署提議,或總團部有重大事件,總團長認為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臨時服務員會議。

第五節    榮譽議庭        Back


第一條 功能:

總團部榮譽議庭的功能如下:
 1.本團服務員、團員之榮譽事項的審核與獎勵。
 2.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條 召開:

榮譽議庭,由總團長召集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

第三條 人員:

副總團長、總團部所有服務員、各團群之團群長、主席、羅浮群團長、顧問及資深女童軍團顧問、輔導為總團部榮譽議庭之當然與會成員,所有出席代表具相等表決權利。總團長於榮譽議庭無表決權,但有否決權。

第四條 列席:

總團長得邀請必要人員參與總團部榮譽議庭,受邀人員具發言權,不具表決權。

第五條 開議:

榮譽議庭之開議,至少須有三分之二的應出席人員出席。

第六條 表決:

榮譽議庭議案之決議,需至少取得出席人員三分之二的表決同意。

第七條 臨會:

榮譽議庭,得經由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的連署提議,或總團部有重大事情時,得不定期召開臨時榮譽議庭。

第八條 規定:

本團各種榮譽事項之規定與標準,另依「淡江童軍團榮譽議庭施行細則」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