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 江 大 學 童 軍 團羅浮群暨資深女童軍團施行細則 |
團 員 | 組 織 | 會 議 | 活動與訓練 | 經 費 |
獎 懲 | 選舉罷免法 | 其 他 | 附 則 |
中華民國86年9月28日團務會議通過實施 |
第一章 團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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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本群團團員分為見習團員與正式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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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
本群團團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壹、實踐中國童子軍、中華民國女童軍之諾言、規律、銘言。 貳、遵從本群團榮譽裁判庭之議決,確實做好本群團委辦之團務。 參、參加本群團定期與不定期之集會。 肆、按時繳納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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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
凡認同童軍運動,自願加入本群團,並願意遵守本群團之各項規定者皆可成為本群團之見習團員。見習團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壹、參加本群團對內對外活動。 貳、發言權。 參、依本群團之器材租借辦法給予器材租借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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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
本群團正式團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壹、見習團員所享有之各項權利。 貳、羅浮童子軍對工作委員及正副群長有選舉、罷免權。資深女童軍對工作委員及正副主席有選舉、罷免權。 參、群團大會議案之表決權。 肆、羅浮童子軍有資格被提名及選舉為正、副群長人選。 伍、資深女童軍有資格被提名及選舉為正、副主席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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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
見習團員經完成下列二項過程而自願加入本群團者得宣誓為本群團正式團員。 壹、見習團員入團訓練考核。 貳、本群團之入團訓練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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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
停團: 壹、正式團員因故無法配合團部活動,履行義務達一學期以上者,得向群長、主席申請停團。 貳、正式團員停團期間停止其各項權利與義務,但仍需遵守各項規範。 參、凡已停團之團員於可參加團部活動,履行義務時,得向群長、主席申請復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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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
本群團正式團員如有違背本施行細則各條及獎懲辦法之各項,得由本群團榮譽議庭依本群團獎懲辦法裁決之並交付總團部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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