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 江 大 學 童 軍 團羅浮群暨資深女童軍團施行細則 |
團 員 | 組 織 | 會 議 | 活動與訓練 | 經 費 |
獎 懲 | 選舉罷免法 | 其 他 | 附 則 |
中華民國86年9月28日團務會議通過實施 |
第九章 附 則 |
|
壹、新進之正式團員於當學年度入團訓練營後,參加本群團正式活動達二分之一以上才具表決權。 貳、上學期之榮譽議庭、小隊長會議,分別由群長、主席擔任會議主席。下學期主持人互換之。 參、決議及選舉時,若有效票數未達出席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則必須重新提名表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