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 江 大 學 童 軍 團

羅浮群暨資深女童軍團

施行細則

團 員 組 織 會 議 活動與訓練 經 費
獎 懲 選舉罷免法 其 他 附 則  

中華民國86年9月28日團務會議通過實施

第九章 附 則


 壹、新進之正式團員於當學年度入團訓練營後,參加本群團正式活動達二分之一以上才具表決權。

 貳、上學期之榮譽議庭、小隊長會議,分別由群長、主席擔任會議主席。下學期主持人互換之。

 參、決議及選舉時,若有效票數未達出席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則必須重新提名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