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 江 大 學 童 軍 團

羅浮群暨資深女童軍團

施行細則

團 員 組 織 會 議 活動與訓練 經 費
獎 懲 選舉罷免法 其 他 附 則  

中華民國86年9月28日團務會議通過實施

第六章       獎 懲


第一節

獎 凡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由榮譽議庭議決通過。

壹、勞績章:

  一、對象:群團內幹部。

  二、遴選:於每學年下學期期末榮譽議庭公開遴選。

  三、條件:對團部所委辦之工作熱心完成者。

貳、榮譽章:

  一、對象:群團內伙伴。

  二、遴選:於每學期期末於榮譽議庭公開遴選。

  三、條件:

    1.盡力發揚中國童子軍、中華民國女童軍之精神,並維護本團榮譽者。

    2.對於本團發展之提升有所貢獻者。

    3.行為表現優異,堪為各級童子軍、女童軍楷模者。

參、全勤章:

  一、對象:群團內伙伴

  二、遴選:於每學期期末於榮譽議庭公開遴選。

  三、條件:認真參與群團活動,且正式活動全勤者,由群長、主席提出。

肆、活動獎章:

  一、對象:群團內伙伴

  二、遴選:於每學期期末於榮譽議庭公開遴選。

  三、條件:參與群團活動認真籌備執行者。

伍、榮譽小隊:

  一、對象:群團內小隊。

  二、遴選:於每學年下學期期末榮譽議庭公開遴選。

  三、條件:經由榮譽議庭出席票數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可頒發。


第二節

懲 凡本團團員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須於榮譽議庭開庭前三天以書面方式提交群長、主席,並經由榮譽議庭議決通過。

壹、於期初榮譽議庭中公佈之團費繳交期限前遲交者。如缺交者,以自動退團論。

貳、參加團內、外活動無故不著所規定之制服者。

參、參加團內、外活動無故遲到、早退者。

肆、參加團內、外活動嚴重破壞團名譽者。

伍、履行團部指定之工作敷衍了事者。

陸、無故破壞團部公物、破壞團部整齊、清潔者。


第三節

處罰方式 於榮譽議庭議決處罰成立後討論。若有榮譽章者予以收回。

壹、口頭警告。

貳、書面警告。

參、停團。

肆、退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