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 江 大 學 童 軍 團羅浮群暨資深女童軍團施行細則 |
團 員 | 組 織 | 會 議 | 活動與訓練 | 經 費 |
獎 懲 | 選舉罷免法 | 其 他 | 附 則 |
中華民國86年9月28日團務會議通過實施 |
第六章 獎 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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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獎 凡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由榮譽議庭議決通過。 壹、勞績章: 一、對象:群團內幹部。 二、遴選:於每學年下學期期末榮譽議庭公開遴選。 三、條件:對團部所委辦之工作熱心完成者。 貳、榮譽章: 一、對象:群團內伙伴。 二、遴選:於每學期期末於榮譽議庭公開遴選。 三、條件: 1.盡力發揚中國童子軍、中華民國女童軍之精神,並維護本團榮譽者。 2.對於本團發展之提升有所貢獻者。 3.行為表現優異,堪為各級童子軍、女童軍楷模者。 參、全勤章: 一、對象:群團內伙伴 二、遴選:於每學期期末於榮譽議庭公開遴選。 三、條件:認真參與群團活動,且正式活動全勤者,由群長、主席提出。 肆、活動獎章: 一、對象:群團內伙伴 二、遴選:於每學期期末於榮譽議庭公開遴選。 三、條件:參與群團活動認真籌備執行者。 伍、榮譽小隊: 一、對象:群團內小隊。 二、遴選:於每學年下學期期末榮譽議庭公開遴選。 三、條件:經由榮譽議庭出席票數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可頒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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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
懲 凡本團團員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須於榮譽議庭開庭前三天以書面方式提交群長、主席,並經由榮譽議庭議決通過。 壹、於期初榮譽議庭中公佈之團費繳交期限前遲交者。如缺交者,以自動退團論。 貳、參加團內、外活動無故不著所規定之制服者。 參、參加團內、外活動無故遲到、早退者。 肆、參加團內、外活動嚴重破壞團名譽者。 伍、履行團部指定之工作敷衍了事者。 陸、無故破壞團部公物、破壞團部整齊、清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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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
處罰方式 於榮譽議庭議決處罰成立後討論。若有榮譽章者予以收回。 壹、口頭警告。 貳、書面警告。 參、停團。 肆、退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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