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 江 大 學 童 軍 團

羅浮群暨資深女童軍團

施行細則

團 員 組 織 會 議 活動與訓練 經 費
獎 懲 選舉罷免法 其 他 附 則  

中華民國86年9月28日團務會議通過實施

第七章       選舉罷免法


第一節

工作委員會委員選舉罷免法

壹、選舉程序:

  一、候選人闡述。

  二、投票。

貳、投票方式:羅浮童子軍、資深女童軍分開票選採不計名連記法。每位具表決權之正式團員必須圈選三位。

參、當選:由得票數最高且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羅浮童子軍、資深女童軍當選。當產生同票情形時,由同票數之伙伴重行投票,補足應選人數。

肆、罷免:

  一、成立:由正式團員三名具名發起,經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團員連署,群長、主席必須聯合召開臨時群團大會議決。

  二、投票:羅浮童子軍、資深女童軍分開表決,採不記名投票。

  三、通過:罷免案之通過須達出席票數二分之一以上。

伍、補選:

  一、當工作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所遺留之任期超過二個月時須召開臨時群團大會補選,補足工作委員會委員之名額。

  二、當所遺留之任期不足二個月,則不補選。其所遺留工作由工作委員會其他委員代理。


第二節

正、副群長、主席選舉罷免法

壹、選舉程序:

  一、候選人闡述。

  二、投票。

貳、投票方式:採不記名投票。群長、主席、副群長、副主席分別票選產生。

參、當選:由得票數最高之委員當選。

肆、任期:一年。

伍、罷免:

  一、成立:由正式團員三名具名發起,經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團員連署,群長、主席得必須聯合召開臨時群團大會議決。

  二、投票:羅浮童子軍、資深女童軍分開表決,採不記名投票。

  三、通過:罷免案之通過須達出席票數二分之一以上。

陸、補選:當正、副群長、主席出缺時,召開臨時群團大會,由其他舊任工作委員中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