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 江 大 學 童 軍 團羅浮群暨資深女童軍團施行細則 |
團 員 | 組 織 | 會 議 | 活動與訓練 | 經 費 |
獎 懲 | 選舉罷免法 | 其 他 | 附 則 |
中華民國86年9月28日團務會議通過實施 |
第三章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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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群團大會 壹、說明:群團大會為本群團之最高決策單位。 貳、召開:群團大會由群長、主席聯合召開,並由其中一人主持。於每學年下學期末定期召開。 參、功能: 一、選舉工作委員會之委員。 二、罷免工作委員會之委員。 三、選舉正、副群長、主席。 四、罷免正、副群長、主席。 五、複審、議決本施行細則之修改議案。 六、審理工作委員會及本團榮譽議庭、小隊長會議所送交之議案。 七、其他相關事務。 肆、成員:成員為本群團團員。 伍、發言權:每位團員皆有發言權。 陸、表決權:本學年度參加本群團正式活動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正式團員才具表決權。 柒、列席:群長、主席得邀請必要人員參與群團大會。主任委員、團務委員、總團長、副總團長、羅浮群團長及資深團輔導為當然受邀人員。受邀人員具發言權,不具表決權。 捌、開議:須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具表決權之正式團員出席,始得開議。 玖、決議:須至少取得具表決權之正式團員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的表決同意。 拾、臨會:當總團部、工作委員會有重大事項須交由群團大會議決,或至少三分之二正式團員聯署提議時,群長、主席得必須聯合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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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
榮譽議庭 壹、說明:榮譽議庭為本群團之最高執行單位。 貳、召開:由群長、主席聯合召開,於每學期初、末各召開一次。會議主持見附則貳。 參、功能: 一、確定本群團行事曆。 二、議決獎、懲事項,並交付總團部執行。 三、審核團部各項活動經費。 四、初審施行細則之修改,並送交群團大會議決。 五、處理團部送交之議案。 六、其他相關事務。 肆、成員:成員為工作委員、各小隊長、訓練組正、副組長、行政組組長、財務組組長及各股股長。 伍、列席:群長、主席得邀請必要人員列席。總團長、副總團長、羅浮群團長、資深團輔導為當然受邀人員。列席人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總團長具否決權。 陸、開議:達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議。 柒、決議:多議案時,採多數決,且通過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通過。 單議案及獎、懲時之表決,通過票數須達出席票數三分之二以上始得通過。 捌、票數:行政組組長、財務組組長、訓練組正副組長、小隊長每人一票,行政組、財務組各股每股一票。 玖、臨會:工作委員會視必要時或由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聯署提議,群長、主席必須聯合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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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
工作委員會會議 壹、召開:由群長、主席其中一人召開,於每學期初、中、末各定期召開一次。 貳、功能: 一、督導本群團推展團務。 二、擬定本群團訓練方針及工作計劃。 三、年度工作計劃之審核與檢討。 四、研議本群團幹部之聘任與解聘。 五、其他各相關事務。 參、成員:工作委員會之全體委員。每位成員皆具相等之表決權利。 肆、列席:群長、主席得邀請必要人員列席。總團長、副總團長、羅浮群團長、資深團輔導為然受邀人員。列席人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伍、開議:須至少達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開議。 陸、決議:須至少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票數,始得通過。 柒、臨會:當總團部或群長、主席有重大事項須交由工作委員會議決,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連署提議時,群長、主席得必須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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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
行政組會議 壹、召開:由行政組組長每學期初、末各定期召開一次。 貳、功能: 一、擬定及檢討行政組工作計劃,並送交榮譽議庭審理。 二、加強各股與團及各股間的連繫。 三、擬定各股期初及期末核銷,並提交榮譽議庭。 四、其他各相關事務。 參、成員:行政組組長及行政組各股幹部為當然成員。皆具相等之表決權利。 肆、列席:行政組組長得邀請必要人員參與行政組會議。群長、主席、財務組組長為當然受邀人員。列席者具發言權,但不具表決權。 伍、開議:須至少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各股至少須一名出席。 陸、決議:採多數決。 柒、臨會:行政組組長或群長、主席認為必要時,由行政組組長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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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
財務組會議 壹、召開:由財務組組長於每學期初、末各定期召開一次。 貳、功能: 一、擬定及檢討財務組工作計劃,並送交榮譽議庭審理。 二、加強各股與團及各股間的連繫。 三、擬定各股期初及期末核銷,並提交榮譽議庭。 四、其他各相關事務。 參、成員:財務組組長及財務組各股幹部為當然成員。皆具相等之表決權利。 肆、列席:財務組組長得邀請必要人員參與財務組會議。群長、主席、行政組組長為當然受邀人員。列席者具發言權,但不具表決權。 伍、開議:須至少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各股至少須一名出席。 陸、決議:採多數決。 柒、臨會:財務組組長或群長、主席認為必要時,由財務組組長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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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
訓練組會議 壹、召開:由訓練組組長於每學期初、末各定期召開一次。 貳、功能: 一、規劃、協助團部訓練工作,並送交榮譽議庭審理。 二、負責羅浮、資深進程訓練工作。 三、加強訓練組和團的溝通協調。 四、其他各相關事務。 參、成員:訓練組正、副組長及訓練組組員為當然成員。皆具相等之表決權利。 肆、列席:訓練組組長得邀請必要人員參與訓練組會議。正、副群長、主席及工作委員為當然受邀人員。列席人員具發言權,但不具表決權。 伍、開議:至少須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 陸、決議:採多數決。 柒、臨會:當工作委員會或訓練組組長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連署提議,訓練組組長得必須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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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
小隊長會議 壹、召開:由群長、主席聯合召開,於每學期初、中、末各定期召開一次。主持人見附則貳。 貳、功能: 一、討論團務,及提交群團大會複審。 二、擬定團部活動計劃。 三、小隊與小隊、小隊與團部之溝通協調。 四、討論及檢討團所交予小隊之事務。 五、其他各相關事務。 參、成員:正、副群長、主席及小隊長為必然成員。皆具相等之表決權。 肆、列席:群長、主席得邀請必要人員參與小隊長會議。羅浮群團長、資深團輔導,為當然受邀人員。列席人員具發言權,但不具表決權。 伍、開議:至少須三分之二以上小隊長出席。 陸、決議:至少須取得二分之一出席人數表決同意。 柒、臨會:當群長、主席認為必要時,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成員聯署提議,群長、主席得必須聯合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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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
小隊會議 壹、召開:由小隊長召開並主持。於每學期初、末各開一次。 貳、功能: 一、制定及檢討小隊學期計劃。 二、選舉正、副小隊長。 三、罷免正、副小隊長。 四、傳達團務。 五、連絡小隊員感情,達成小隊共識。 六、其他各相關事務。 參、成員:全體小隊員。 肆、決議:由各小隊另定之。 伍、臨會:小隊長視必要召開,或二分之一成員聯署提議,小隊長必須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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