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 江 大 學 童 軍 團

羅浮群暨資深女童軍團

施行細則

團 員 組 織 會 議 活動與訓練 經 費
獎 懲 選舉罷免法 其 他 附 則  

中華民國86年9月28日團務會議通過實施

第八章       其 他


第一節

小組

壹、成立:由正式團員至少三名連署,交由工作委員會審核後,並於群團大會通過,或由工作委員會視群團需要,於群團大會中提出,並經由群團大會通過即可成立。

貳、召  集  人:小組設召集人一名,經工作委員會同意後由群長、主席聘任之。

參、成員:由該小組召集人召集之。

肆、廢止:由正式團員至少三名連署並交工作委員會審核後,提請群團大會議決通過即可廢止。或由工作委員會提出,提請群團大會議決即可廢止。


第二節

施行細則修訂

壹、由正式團員二分之一以上聯合簽署,於群團大會兩週前,以書面方式將修訂條文交群長、主席公告之。群團大會上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具表決權之正式團員同意始得通過。

貳、由榮譽議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聯署修訂修文,於榮譽議庭前兩週,以書面方式將修訂條文送交群長、主席公告之。群長、主席必須召開榮譽議庭討論之,達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可送交群團大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