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 江 大 學 童 軍 團羅浮群暨資深女童軍團施行細則 |
團 員 | 組 織 | 會 議 | 活動與訓練 | 經 費 |
獎 懲 | 選舉罷免法 | 其 他 | 附 則 |
中華民國86年9月28日團務會議通過實施 |
第八章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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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小組 壹、成立:由正式團員至少三名連署,交由工作委員會審核後,並於群團大會通過,或由工作委員會視群團需要,於群團大會中提出,並經由群團大會通過即可成立。 貳、召 集 人:小組設召集人一名,經工作委員會同意後由群長、主席聘任之。 參、成員:由該小組召集人召集之。 肆、廢止:由正式團員至少三名連署並交工作委員會審核後,提請群團大會議決通過即可廢止。或由工作委員會提出,提請群團大會議決即可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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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
施行細則修訂 壹、由正式團員二分之一以上聯合簽署,於群團大會兩週前,以書面方式將修訂條文交群長、主席公告之。群團大會上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具表決權之正式團員同意始得通過。 貳、由榮譽議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聯署修訂修文,於榮譽議庭前兩週,以書面方式將修訂條文送交群長、主席公告之。群長、主席必須召開榮譽議庭討論之,達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可送交群團大會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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